本报南昌讯 (记者陈璋)12月13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批“毒油条”案,4家早餐店店主因在油条、糖果饼中违法超限量添加明矾,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各处罚金一万元。
据悉,被告人陈某等4人系早餐店经营者,4人在制作油条、糖果饼过程中,向面粉中添加了明矾。2016年7月5日,南昌市东湖区质监局对4家早餐店进行抽样检验后发现,店内的油条等产品均存在铝残留量超标情况,最高残留量为1560 毫克/千克,远远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油炸面制品铝残留量不高于100毫克/千克的标准。
8月15日,江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邀请有关专家对“油条含铝超标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论证评价,经论证评价,被告人陈某等4人出售的油条、糖果饼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长期食用可造成慢性铝中毒。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某等4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