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县蒋巷镇的袁先生告诉记者,去年5月他在南昌市博泰生命树购买了一套价值近60万的房子,当时跟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团购协议书,并支付了20万的预付款,今年9月10日他准备到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却被告知自己预购的那套房子已经在今年8月份卖掉了。
交了20万预付款 房子被开发商卖给了别人?
袁先生说,今年8月份开发商通知了所有业主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而自己在8月正好出差在外地,当时手机不凑巧也出了问题,等自己回来房子已经被卖了。
记者联系到了博泰生命树销售部负责人孙经理,她以在开会为由没有回答记者问题,之后记者再也没有联系上这位孙经理。
记者找到了南昌市青云谱镇政府信访办,一位负责人陈主任称,他给开发商的相关负责人打了电话,了解到的情况是,开发商称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后,就联系了袁先生但对方电话停机,也按照对方的身份证地址发了挂号信,挂号信因为查无此人退回了,开发商依据合同条款,取得预售许可证十日之内,不来办手续的作为退房处理。
那么之前袁先生和开发商签订了团购协议书,并且支付了20万元预付款,就这两点在法律上又是如何界定的?开发商在基于这两点的基础上,有没有权力将他交了预付款的房屋进行再次销售?
律师:购房者已具备房屋购买所有权 开发商无权再次销售
记者从袁先生提供的团购协议书上看到,开发商对他预购的该套房的房号、建筑面积、价格等都做了明确规定。邹志斌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商品房买卖纠纷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商品房在买卖过程中,如果是预付、预交、预订等具有担保性的款项,一般是按定金的形式给予认定。
“买房人预交的20万无疑是具有一种担保性质,是开发商为了预防买房者后期不再购买房屋违约要求预交的一部分款项,因此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预付款属于定金的规定。”邹律师认为,从袁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团购协议约定的内容来看,买房者实际上也已经具备了购买该房屋的所有权。
开发商以他们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后十日内,已经通知业主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因为业主自己的原因没有收到该通知,视为业主违约,自行收回房子,再次进行销售,又是否合理呢?
邹志斌律师认为,“开发商没有这个权力,因为开发商通知他的事项,是让他正式签订买卖合同,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已经就买卖的的事实达成了意向,而且买房者已经预交了预付款,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实质成立了。因此正式签订一个买卖合同只不过是作为一个形式的补充,并不影响双方的买卖合同的成立与否。”
邹志斌律师认为,出现这种情况,如果双方协商不成,购房者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购房者除了可以把已经交了的20万要回来以外,还可以向开发商要求赔偿金额不超过20万元的损失。
新闻整理自:江西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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