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西网南昌讯 (记者陈璋)近日,南昌高新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件劳动者主张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案件,审定被告某酒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固定加班工资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相关规定,判决该酒店向原告刘某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942.07元。
据了解,刘某是某酒店的保安领班,每天工作8.5小时,法定节假日也要经常上班。为方便工资结算,酒店和刘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向刘某支付工资2000元,另支付固定加班工资300元。由于长期与家人聚少离多,刘某不满酒店的工作安排,要求酒店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酒店却以已经支付固定加班工资且安排了补休为由,拒绝了刘某的要求。刘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不能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事先固定劳动者具体加班工资,只能根据工资情况和加班时间,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固定加班工资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领取固定加班工资后,仍有权依据实际加班时间主张加班工资差额,用人单位不能以调休补休方式替代支付加班工资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