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新闻网讯 拿着橡皮擦冒充“化工原料”,3名骗子抓住人们贪便宜的心理,以转手买卖“化工原料”的方式诈骗他人钱财。12月19日,记者获悉,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此案,判处被告人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据介绍,2016年6月下旬的某日, 蔡某、袁某、朱某共同商量,利用橡皮擦伪装成“化工原料”,在街上寻找被害人,以转手买卖“化工原料”的方式诈骗他人钱财。6月27日上午8时许,蔡某、袁某、朱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桃花路附近,由袁某负责搭讪被害人蒋某,谎称自己系外地人,刚到南昌来遇到急事,要把身上的“化工原料”以45元/克的低价卖掉换钱急用。
蒋某闻言后正在犹豫之际,蔡某便假装从其身边路过,谎称自己懂“化工原料”,并认识某化工厂的销售科长,可以收购袁某的“化工原料”,并带着蒋某一起找到伪装成销售科长的朱某。随后,假装从旁边经过的朱某谎称该“化工原料”是真的,愿以60元/克的价格收购。蔡某遂与被害人蒋某商量,以自己出资20,000元、蒋某出资15,000元的形式合伙向袁某购买“化工原料”。
被害人蒋某遂向朋友李某借款15,000元,与蔡某拿出的“20,000元”(用报纸伪装),一起交给袁某,换得四盒“化工原料”。蔡某让蒋某带着“化工原料”去找朱某卖钱,趁蒋某离开之际,蔡某、袁某、朱某各自逃离现场,后三人将该15,000元分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袁某、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工协作,将橡皮擦当作“化工原料”,以与被害人合伙转手倒卖“化工原料”的方式从被害人处骗取人民币1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朱某曾因犯罪被判刑,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朱某的家属将二被告人所分得的赃款退赔了被害人并取得了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主动配合民警将被告人蔡某、袁某抓获,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吴凡云 吴胜辉 记者 潘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