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社区管理服务设施的建设,确保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社区管理服务设施能够为包括老年人在内的社区群众提供优质方便的服务,昨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江西省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社区管理服务设施建设、移交与管理的办法》(下文简称《办法》)出台。
《办法》提出,新建住宅小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安排在建筑的低层,安排在建筑的二层(含二层)以上应设置无障碍电梯。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
据介绍,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包括新建居住小区新建住宅和老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棚户区)开发项目,在拟供应地块的规划条件或土地公开出让条件中明确由建设单位建设的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社区管理服务设施的建设、移交和管理工作。
《办法》提出,新建居住小区新建住宅和老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棚户区项目应分别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和15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且单处用房面积不得少于150平方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服务半径应小于500米。
新建住宅小区应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社区管理服务设施,且确保每个社区建有的社区管理服务设施用房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应安排在建筑的低层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选址应选择市政设施条件较好、位置适中、方便居民特别是老年人出入、便于服务辖区居民特别是老年人的地段。
与其他综合管理服务设施结合设置时,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安排在建筑的低层,有条件的主要出入口可单独设置,安排在建筑的二层(含二层)以上应设置无障碍电梯,但不得安排在建筑的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其中,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主要出入口应单独设置。
同时,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主要功能用房应建设在日照充足、通风良好的位置,并满足有关规范规定的日照时数要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与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存等区域保持合理间距,确保设施环境安全。另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出入口前的道路设计应便于人车分流的组织管理,并应满足消防、疏散及救护等要求,同时应设有可停车周转的场地,保证救护车辆就近停靠。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出入口处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地,便于老年人及居民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