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欢网购的你在网上买的衣服还好吗?日前,惠州大亚湾区法院审结了一宗网购合同纠纷。市民王先生因在“天猫”网购平台(以下简称“天猫”)购买衣服出现质量问题,将服装公司与天猫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过,王先生要求天猫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被法院驳回。
去年7月,王先生在“天猫”某服装公司旗舰店花费2030元购买了35件衣服。该服装公司在“天猫”发布的宣传资料称,衣服质地100%为某种较好等级成分纤维。王先生收到衣服后,感觉衣服材质与宣传有较大差别,委托质检部门检测后发现,衣服主要材质为棉和氨纶,并非宣传资料所说的100%纤维。经过交涉后,服装公司退回王先生1044元货款。
王先生认为,该批衣服不符合国家强制安全类别标准,服装公司在明知产品成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情况下仍在销售,误导了消费者,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退还已经收取的货款并支付三倍货款赔偿,“天猫”作为提供服务的网络购物平台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期间,“天猫”公司辩称,其作为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不是买卖合同的相对方,衣服买卖行为对其不具有约束力。在买方提出要求后,已经向买方准确地提供了卖方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尽到了合理的审慎义务,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服装公司方面则没有提出答辩意见。
大亚湾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先生通过网络平台向被告服装公司购买衣服,双方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服装公司在收到原告货款后,向原告交付的衣服经检测存在宣传资料及吊牌标示的材质与实际材质不符的质量问题,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被告服装公司应当向原告退还已经收取的货款并向原告支付三倍货款的赔偿。此外,被告“天猫”公司的答辩理由成立,驳回原告要求“天猫”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双方已服判息诉。
案件案承办法官提醒,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法官同时提醒,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作为信息发布服务的提供商,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