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达州2月17日讯(记者 余开洋)2月17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达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为进一步加强驾驶人管理,震慑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布了达州市2016年终生禁驾人员名单。
1、邓某某(男,持准驾车型“C1E”驾驶证),2012年11月02日22时43分,邓某某驾驶川SU72**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省道202线(从达川区南外镇往达川区麻柳镇方向)380km+200m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经人民法院判决邓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邓某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2、刘某(男,持准驾车型“E”驾驶证),2016年1月31日22时20分,刘某饮酒后驾驶川S123**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宣传县东乡镇往双河镇方向行驶至宣双路16km+200m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经人民法院判决刘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之规定,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刘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3、陈某某(男,持准驾车型“C1”驾驶证),2015年7月7日17时20分,陈章联驾驶川SC09**小型轿车,在大竹县210国道1652km+400m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经人民法院判决陈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陈某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4、唐某某(男,持准驾车型“C1”驾驶证),2015年12月21日0时10分,唐诗鹏醉酒后驾驶川S0A3**小型轿车,在大竹县210国道竹阳镇巴蜀邑城门口路段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经人民法院判决唐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之规定,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唐某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