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台州市温岭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姓名权纠纷案。原告干某称,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一夜之间变身出资2000万元的个人独资老板。
干某是江苏人,曾在法国留学。干某说,留学期间,他经人介绍认识了颜某,2014年12月,应颜某邀请回国,准备担任筹备的温岭某科技网络公司技术主管,并将身份证原件邮寄给施某,作筹备劳动合同之用。
之后,干某身体不适,这事耽搁下来。干某称,他从浙江省工商局网站上查询到,他莫名其妙地成为新设立的科技网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拥有30%的股份,后变更为拥有100%的股份,一夜之间变成出资2000万元的个人独资老板。
该科技网络公司并未实际出资,也就是一个空壳公司。干某变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个人独资老板,一旦公司出了什么事,都需要他负责。
该公司注册时,除了干某,还有包括施某在内的其他5名股东,但股东中并没有颜某。
于是,干某将施某以及注册公司的中介方某列为被告、其他4名股东列为第三人,诉至温岭法院,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侵权损失。
方某辩称,干某和颜某的微信记录显示,颜某是聘请干某当经理,年薪20万元、2%的股份,这和干某说的聘请其当主管事实不符。方某还说,其受委托办理登记,不存在侵权的故意,也没有冒用、盗用干某姓名的行为。
施某称,他和干某并不认识,没有直接接触过,也不存在冒用、盗用干某姓名以及办理公司登记、变更手续的行为。
施某和4名第三人表示,他们原先打算和颜某合作项目,但后来谈崩了,于是他们都从公司里退了出来。
法院审理后认为,干某提供的证据尚不足证明网络公司的设立、股东变更等材料中的干某姓名是2名被告或4名第三人所签,因此未认定干某指控的侵权事实,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法官称,如果干某想从网络公司中脱身,可根据公司设立时的相关材料,召集当时的股东撤销股东会决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要求市场监管部门撤销对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