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新闻办和市房管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我市房地产去库存和棚户区改造情况进行通报,并回答记者提问。
据了解,为切实做好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今年,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切实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意见》,明确鼓励住房消费,严格控制土地供应、完善城市新区配套建设,降低开发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三项内容。为具体贯彻落实去库存措施,今年5月份,市房管局联合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制定《新余市中心城区购房补贴实施细则》下发到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细则》适用范围、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申领条件等进行了明确。今年1至5月,全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销售面积102.91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1.11%。
为提升和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区面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从2010年至2015年全市已完成棚户区改造24135户,改造面积226.05万平方米,使2万多户困难家庭告别了“忧居”。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创新改造安置方式,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我市加大货币化安置力度,实行货币化安置,结合实际,今年5月份出台《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城市棚户区改造中鼓励货币化安置的意见》,文件规定棚户区改造实行货币补偿和实物安置相结合,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在尊重群众自主选择补偿方式的前提下,鼓励棚户区改造实行货币化安置;对选择货币化安置补偿的被征收户实行奖励,对选择货币化补偿的征收户在货币补偿价格的基础上奖励20%;多渠道解决安置住房,采取政府统一采购存量住房、住户自主购买等方式进行安置;积极落实资金来源,充分发挥信资和投融资平台作用,落实棚改资金;加强政策宣传,强化舆论引导,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介的作用,面向社会特别是棚户区居民做好宣传工作,让被征收人切实了解货币补偿和购买商品住房的优惠政策,引导更多的居民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
下一步,我市将积极落实棚户区改造鼓励货币化安置政策,按照省政府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比例要求,加大货币化安置力度,同时做好政策宣传咨询、信息发布等相关工作,引导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到政府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安置或自主购买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